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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少儿超能宝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少儿超能宝”。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少儿超能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少儿超能宝两全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以及投保时投保人的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元。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责任:
(1)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品;
(3)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投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5)战争、*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但原发性心肌病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述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但原发性心肌病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述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投保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
3.4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5.合同终止与解除
5.1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5.2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的,除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但不符合任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如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主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也同时退还。
5.3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附加险合同可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但不得单独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其他需要